(一)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,不得携犬进入幼儿园、学校、医院、少年儿童活动场所、公园、广场、纪念性场所、饭店、商店、展览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馆、游乐场、航空港、候车室等公共场所。
 
𝓡  (二)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。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,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。

  (三)独立行使条约以及规约能够携犬租赁高层电梯的,应由自主避让他们人,并选用能够的防护栏的措施,可以防止惊扰任何人。   (四)携犬出户需要束犬链、挂犬牌,由拥有可以个人行为工作能力的人牵领,并分手后避让她开心人。   (五)应即时清楚犬在在户外小便的粪渣。   (六)不允许在商品房区的公共器官养犬。   (七)不允许虐打、遗弃所养的犬。   (八)予以实时将去世犬邮到同一个的场地,在哺乳动物健康监管系统的监管下进行没害化清理,不可草率摒弃某些埋起来。   (九)应当通过有效的具体措施,严防犬不利于、影响个别人一切正常衣食住行。

  (十)履行养犬其他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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